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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通知

时间:2017-09-08 16:24:0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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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坚决杜绝少征乱征等不依法的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对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要求作如下通知:

 一、征收对象

居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我市而居住在市外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中国公民。

二、征收主体

我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体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增设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股,具体负责全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以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镇(街)实施具体征收行为。各镇(街)应成立相应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构,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授权范围内,对本辖区违反生育者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整理征费材料送至人口计生局审批,送达相关征费文书,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各村(居)、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三、征收程序

(一)调查取证

对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公民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内容要全面详实,违法生育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时间、地点、孩次、主观生育过错等主要情节要记录准确无误。调查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手印)。违法生育证据材料要尽可能完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当事人的结婚证明、户籍身份证明、违法生育子女的公安户籍入户和出生医学证明等。

调查笔录的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必须亲自签名,不得代签。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之前,应以告知书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认真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认真采纳。《告知书》送达后要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三)作出决定

①确定违法生育行为,选定征收标准。

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依法确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我市的农村或城镇居民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统一以市统计局确认的上一年农村居民(按户口所在镇、街)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全市统一)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基数,超生一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3.5倍的社会抚养费。在本《通知》实施之前作出过征收决定的,按原决定的征收标准执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生育时(隐瞒的以发现时)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超生子女个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②根据征收标准,结合违法生育事实,制定征收依据。

③根据违法生育行为的事实和征收依据,由各镇(街)代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当事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按要求连同相关资料送市计生局审查并加盖公章。

(四)送达决定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审定后应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由被委托的各镇(街)派员在7日内将征收决定书分别送达男女双方当事人。

送达征收决定书原则上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征收决定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当事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手印),并注明签收日期,夫妻一方代另一方签名的要写明字。

送达征收决定书时,遇到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手印)的情况,送达人要邀请当地计生干部、村(单位)领导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征收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计生干部或村(单位)领导及其他见证人签名。

当事人不在时,可以将征收决定书交给他的成年家属代收,送达人要告诉他及时转交,以便当事人了解征收决定书内容,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代收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手印),并注明签收日期。

送达征收决定书要认真填写送达回证,确保签收人签名、签收日期完整准确。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五)执行决定书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到所在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缴费通知书,再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须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批准。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第一次缴纳的金额不得低于应征金额的30%,且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各镇(街)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口计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相关资料

2009年11日以来报表上报的政策外出生的对象,要建立一人一档并装订。内容有:

1)湛江市xx(市、区)征收社会抚养费案卷评查标准;

2)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

3)调查(询问)笔录、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4)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5)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送达回证;

6)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附xx镇社会抚养费征收依据);

7)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8)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回证;

9)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10)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11)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

12)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送达回证;

13)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申请书;

14)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报告;

15)调查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小孩出生证明等复印件及派出所入户资料、个人自述生育情况等资料、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复印件。

若计生对象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个月内一次性全额缴清社会抚养费,则不需要上述第(9)、第(10)、第(11)、第(12)、第(13)项资料。

五、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

严禁镇(街)、村(居)未经授权私自收费,未经法定程序先行收费,未经批准擅自降低标准收费。若有违反,直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镇(街)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必须执行单位开票(通知缴费票据),银行代收,上缴国库的制度,即向当事人发出《吴川市收费缴款通知书》;当事人接到缴款通知书后,凭该通知书向规定的金融机构缴款;金融机构凭通知书收款,并向当事人换发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并按有关规定把该款缴入国库。

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支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是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列支,每年由市财政组织市纪委监察、审计、卫计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社会抚养费“征管用”监督力度。

本通知自20121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