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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大山江财兴金属铸件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0-24 16:40:25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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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9〕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大山江财兴金属铸件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4XW7B326

法定代表人:陈亚养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谭榜村猪血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4日21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厂正常开工生产,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厂将熔铸炉内的废渣直接倒在厂区内的硬底化露天空地上进行降温分拣,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无组织向外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24日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14号),告知你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于2019年7月13日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认为:一是你厂无主观违法故意;二是你厂已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三是你厂经营存在困难,请求减轻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厂以上申辩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送达回证及你厂的书面申辩材料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万元整(¥2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1号2楼

邮编:524500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