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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鼎龙湾酒店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0-24 16:39:35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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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9〕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鼎龙湾酒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586355051Q

法定代表人:龙学勤

详细地址:吴川市覃巴镇吉兆湾旅游度假区六鳌度假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酒店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监测报告》(吴环监[2019]R006号)显示,该外排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为126mg/L,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中表4中化学需氧量的排放限值(110mg/L)。2019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水经处理后排放。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打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外排废水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吴川分局于2019年7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13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1号2楼

邮编:524500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