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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覃巴锦宏模具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10-24 16:38:01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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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环罚〔2019〕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覃巴锦宏模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52JPDQ57

法定代表人:余超

详细地址:吴川市覃巴镇覃华仔村地塘岭北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于2018年11月开始经营模具加工项目,总投资约25万元。经核查,你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2019年6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

我局于2019年7月1日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28号),责令你厂立即停止建设和生产,完善环评手续后方能重新开工建设。2019年7月11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9号),告知你厂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厂于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辩意见。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吴环责改字〔2019〕2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吴环罚告字〔2019〕9号)、送达回证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吴川市人民政府或者湛江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湛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联系地址:吴川市广沿路电子大厦1号2楼

邮编:524500

 

      

      2019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