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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广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10-25 11:09: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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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3〕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江市广智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T4NR8F

  住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6月15日,根据《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东湛江吴川市黄坡镇(吴川)华昱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大道6号的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水产加工项目的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水产加工项目正在开工生产,生产工艺为“原料收购→清洗→分级→蒸煮→冷却→急冻→包装冷藏→冻虾仁,原料收购→清洗→分级→煮制→腌制→冻结→包装冷藏,原料收购→清洗→分级→去虾头、虾壳、肠线→预炸冷却→包装冷藏→预炸面包虾”,产生的废水处理工艺为“生产和生活污水→细格栅2→集水井2→调节池2→混凝池2→絮凝池2→初沉池2→中间水池→UASB→接触氧化池→中间沉淀池→二级缺氧池→二级好氧池→生化沉淀池→混凝池3→絮凝池3→终沉池→消毒池→排放池→排放”。经查,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已安装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该公司已与你公司签订《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合同运营期为1年,即自2022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20日止。期间,该公司的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由你公司负责运维。你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开始运维,主要开展日常维护(每日远程监视、定期维护巡检等)、系统的检修和日常校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运维的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存在以下不符合技术规范问题:

  1.监测站房未安装视频监控,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第五条5.3监测站房 5.3.10监测站房内、采样口等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规定;

  2.监测站房内未配置UPS稳压电源,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第五条5.3监测站房 5.3.4监测站房内应配置安全合格的配电设备,能提供足够的电力负荷,功率≥5 kW,站房内应配置稳压电源。”的规定;

  3.监测站房未配备水质自动采样器,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第五条5.4水质自动采样单元 5.4.1水质自动采样单元具有采集瞬时水样及混合水样,混匀及暂存水样、自动润洗及排空混匀桶,以及留样功能。”的规定;

  4.COD、氨氮、TN、TP未设置自动校准和标样核查功能,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第六条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安装要求,6.5水质自动分析仪 6.5.5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可自动调节零点和校准量程值,两次校准时间间隔不小于 24 h。第八条运行技术及质量控制要求,8.2.1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 8.2.1.1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表样核查。如果自动标样核查结果不满足表1的规定,则应对仪器进行自动校准。8.2.1.3自动标样核查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24h,校准周期最长间隔不得超过168h。”的规定;

  5.日常运维记录有超期情况(2023年5月2日至2023年5月10日),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第七条检查维护要求7.2周检查维护 7.2.1每7d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至少进行1次现场维护。”的要求;

  6.日常运维记录未记录流量计维护情况,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第七条检查维护要求,7.3月检查维护7.3.7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检查流量计液位传感器高度是否发生变化,检查超声波探头与水面之间是否有干扰测量的物体,对堰体内影响流量计测定的干扰物进行清理。”的要求;

  7.COD分析仪标样核查与核查记录表数据不一致(2023年5月23日),不符合《水污染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运行技术规范》(HJ355-2019)“第八条运行技术及质量控制要求,表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技术指标,应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表样核查。现场标样核查为手动核查,且选用标准液浓度为30,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且未能查询现场记录表标样值的数据。”的要求。

  上述发现的问题除了CEMS站房无UPS稳压电源不属于合同服务范围,其余的问题都属于合同服务范围。你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未能保障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8号],责令你公司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保障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2023年8月18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水产加工项目的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CEMS系统的站房已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日常运维记录正常(在7天范围内);COD、氨氮、TP、TN已设置自动标定校准功能; COD分析仪标样核查与核查记录表、数采仪数据一致;日常运维记录有记录流量计维护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名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星和被委托人陈*宁的身份;

  2.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案源;

  3.你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提供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委托运营合同》复印件1份、陈*宁运营维护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是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CEMS设备运维单位的事实;

  4.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和光盘1张(内含视频),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未能按规定保证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水质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5.你公司于2023年6月15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公司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6.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复查以及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7.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我局吴川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提交了《免除处罚陈述申辩书》,你公司申辩:你公司在收到我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8号]后会同业主单位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组成专项整改小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切实整改,并在限期内完成。各项整改措施,已在我局执法人员8月18日的复查中得到认可和肯定。

  由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在线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日均值未超标,存在的问题危害后果轻微,且近一年内你公司属于首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2010修订)第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湛环〔2022〕392号]中第七项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在此请求我局综合考量上述反映的客观情况,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出发,免予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由于你公司负责运营的国联公司属于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保证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实施监督和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营单位责无旁贷。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运维的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存在多处不符合技术规范的问题,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通知》[湛环〔2022〕392号]中第七项是关于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处罚条款的不予处罚的情形,与本案非同一案由,且你公司并不同时满足四项情形,不符合《湛江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的规定,综上,对你公司不予处罚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3〕5号)1份、2023年9月13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事实。

  2.你公司于2023年9月15日提交的《免除处罚陈述申辩书》1份,证明你公司进行陈述申辩的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受委托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或者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受委托单位在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28裁量标准(“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取中间值5.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未能保障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水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按一般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0759-5560711

  联系地址:吴川市梅菉街道广沿路1号电子大厦二楼

  邮政编码:524500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