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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4-07 16:09: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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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上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7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吴川市黄坡镇大翠村(往关村路口200米)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经查,你是吴川鹏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直接负责人。该项目于2019年11月开工建设,2020年4月完成建设,2020年6月投入生产。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该项目即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27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对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0〕13号],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未经验收合格,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不得投入生产。2021年2月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于2021年1月26日办理了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2021年4月20日,我局向你送达了湛(吴)环罚听字〔202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1〕4号]、送达回证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因你是吴川鹏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该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直接负责人,我局拟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