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博铺足之星塑料鞋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吴)环罚字〔2021〕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欧康荣:
名称:吴川市博铺足之星塑料鞋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83MA52QE171J
经营场所:吴川市博铺街道梅化公路南
住所:广东省吴川市博铺街道金谷一街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8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位于吴川市博铺街道梅化公路南的吴川市博铺足之星塑料鞋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经查,你经营的塑料鞋生产项目工艺流程为:原材料(PVC)→拌料(加二丁酯)→加温注塑→成型→手工组装→成品(塑料鞋),该生产项目在注塑、拌料等工序环节会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但该项目的注塑、拌料工序未能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也未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收集便通过自然进风与机械相结合,无组织排出厂外环境。以上事实,有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2021年8月1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向你厂直接送达湛(吴)环罚听字〔2021〕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厂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厂于2021年11月17日书面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1月26日,你厂听证会申辩陈述:因疫情影响,生产订单大量减少,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一直停工停产,希望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减免处罚。另外,你厂在2021年12月3日《湛江日报》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我局酌情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并于2021年12月4日《湛江日报》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我局决定对你厂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陆佰元整(¥51,6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