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环境污染费征收信息

吴川市拓基鸿宝投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4-06 11:35:37 来源:本网
【 打印 】

湛(吴)环罚字〔2021〕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拓基鸿宝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3150381851

  法定代表人:麦康弟

  住所:吴川市海滨街道325国道塘尾桥东边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9月11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325国道塘尾桥东边的汽车城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汽车城项目于2015年10月开工建设,2016年10月建成。你公司汽车城项目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5年12月9日获得吴环建〔2015〕35号环评批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于2016年10月擅自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1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湛(吴)环罚听字〔2021〕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我局吴川分局申请听证,2021年11月26日,你公司听证会申辩陈述:因营商环境影响,连年亏损,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前,已要求项目内汽车维修类商家暂停营业,希望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减免处罚。另外,你公司在2021年12月1日《湛江日报》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我局酌情减轻对你公司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你公司立行立改,并于2021年12月1日《湛江日报》公开道歉并作出环保守法承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未验先投”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捌仟元整(¥31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