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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南鑫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2-04-06 11:35:3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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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吴)环罚字〔202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南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52PH4D2X

  法定代表人:李日明 

  住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黄坡镇吴川林场海关楼工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8月19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黄坡镇吴川林场海关楼工区的年产6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已于2021年6月开工建设,总投资额为9764297元。目前,搅拌站主体工程、物料堆放区等已全部建成,还未投入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取得审批部门的批准,但你公司却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19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湛(吴)环罚听字〔2021〕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申请听证,也未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搅拌站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按总投资额1.5%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肆佰陆拾肆元伍角(¥146464.5)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