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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远铭硅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8-26 17:02: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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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吴)环罚字〔20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远铭硅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3232902768

  法定代表人:李辉

  主要经营场所:吴川市黄坡镇新圩岭(原中山砖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2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吴川市黄坡镇新圩岭(原中山砖厂)的洗沙场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砂场部分场地未进行硬底化建设;原料、成品硅砂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0〕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订)》第52项违法情节一般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洗沙场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何亚康  5560711)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