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环境污染费征收信息

吴川市良发塑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1-08-26 17:01:04 来源:本网
【 打印 】

  湛(吴)环罚字〔202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吴川市良发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MA4UNPH54K

  法定代表人:李奇立

  身份证号码:4408211977****1135

  详细地址:吴川市大山江街道良发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20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其中东南角一个正在生产的造粒车间里面弥漫笼罩大量有机废气,气味刺激难闻,车间内正用大风扇将部分废气吹出车间门口排向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影印件、现场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吴川分局拟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0年10月13日,我分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0〕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我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吴)环罚事告字〔2020〕4号)以及送达回证等证明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修订)》的规定,经我分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生产,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排放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电话:5560711           联系人:何亚康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