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吴川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水务工作的方 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 和加强党对水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发展规划 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 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 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 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 组织和指导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 管理。拟订全市和跨地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 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 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实施水资源 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 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 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城市供水和节水管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及市级财政性 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市级权限的水利基础设施项 目审核工作,提出市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指导项目实施的监 督管理。
(六)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 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江河湖泊、河口、 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指 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七)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按规定制定水利 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 织指导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 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和指导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 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水土保持治理区和水土流失区的水土保持监督工作。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农村灌区骨干工程、涝区治理工程建设与改造。组织实施和指导乡村振兴战略水 利保障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及节水灌溉有关工作。 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 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贯彻落实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和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 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的实施。
(十一)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承担重大涉水违 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地域水事纠纷。
(十二)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工程安 全运行,组织指导实施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 安全监管。负责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发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关职责。开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组织开展水利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和指导 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防护标准、防御洪水方案及相关应急预 案并指导实施。负责水利工程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和指导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水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水务局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 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 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监管,强化水域和 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生态健康。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水资源合 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 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条 市水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市水利移民安置办公室牌子)。负责文电、 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 信访、计生、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化、宣传、资产管理等工作。 组织协调水利部门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 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审批、行 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及普法宣传、法律顾问等相关工作。 拟订移民安置政策和制度,审核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 置规划。负责全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移民 安置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和指导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 收、监督评估等制度。组织和指导新建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 口核定登记。指导监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 作。负责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扶贫开发工作。
(二)规划计划和财务审计股。组织拟订水利发展规划、重 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重大水利专业专项 规划。协调做好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和水 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协助提出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中央水利 财政资金分解安排建议、省级和市级水利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并指 导资金使用。负责编制运转性资金预算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财 务管理、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的审计调查工作。
(三)水资源管理股。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规 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工作,指导水资源监控能力建 设。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 饮用水水源保护、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编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 编制水功能区划。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指导水资源 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管理保 护、超采区综合治理工作。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 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拟订节约用水政策, 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全市计划用水、节 约用水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城市供水和节水管理工作。指导 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 源开发利用。
(四)河湖管理股。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指导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组织和指导江河湖泊、河口和滩涂 的开发、治理和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指 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 目和活动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 审查制度。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承担推进河长制湖长制 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五)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股。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组织制定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范围内水利建设项目的 审批与审核,组织对水利基建项目及新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组织 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实施江海堤围、水库、 水闸、引调水等新建、扩建、改建、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管理工 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 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督促检查水利重大 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安全方面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水利 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实施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组织和指导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 程,指导水库、堤防、水闸、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 界。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六)农村水利水电股。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和指导开展农村大中型灌排工程、涝区治理工程的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节水灌溉。组织拟订全市农村水能资源 开发的政策及开发规划,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站改 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组织和指导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治理区和水土流失区的水土保持监督工 作。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和指导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按权限审核开发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七)水旱灾害防御和调度管理股。组织指导编制洪水干旱 防治规划、防护标准、防御洪水方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 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跨区域 跨流域水工程的调度管理等工作。组织和指导台风防御期间重要 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监督水利工程防洪抗旱责任制落实。指导 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完善防汛防旱监测预警管理 信息平台。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抢险物资储备和工程抢险队伍建设。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及上报工作,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 汛项目和水利、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会同水文部门做好水情旱情预警工作。
(八)人事股(离退休人员服务股)。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 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 指导全市水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 工作。承担水利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水利科技项目和科技成 果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市水务水政监察大队为市水务局直属行政单位,正 股级。负责《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及有关法规实施 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水务违法行为;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依法征收水务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