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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省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6-03-17 11:17:58 来源:广东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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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省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我厅曾于2016 年印发省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办法,目前该办法已失效。为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同时衔接此前有效经验做法,我厅结合上位法修订情况以及新的管理要求等,在原办法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省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

  (三)《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四)《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五)《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8条。第1条至第4条,规定适用范围、监督管理责任、堆砂场规划设置管理的基本原则。第5条至第7条规定堆砂场规划,明确了堆砂场规划编制报批程序、规划要求及不得规划设置堆砂场的情形。第8条至第12条规定堆砂场设置申报和审批等内容,明确了审批主体、申报材料、审查要求、审批程序。第13条至第16条规定堆砂场管理,结合河道防洪等要求及堆砂场建设方案内容,要求经营者依法依规从事堆砂场运营活动,明确了堆砂场设置审批后监管责任。

  四、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的空间范围为本省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本办法所称省主要河道,特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河道;省主要河道之外的其他河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办法》适用的对象范围为堆砂场,是指根据一定的控制条件和管理要求设置的用于临时堆放河砂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关于审批事项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根据《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和《广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该审批事项名称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三)关于审批权限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堆放物品或者建设临时设施,应当报经有审批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法》第八条规定:“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建设方案,由有审批权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出具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文件。”

  (四)关于申请材料

  对照《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的“申请材料”清单,对第九条关于堆砂场设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定。

  (五)关于准予许可的条件

  对照《水利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中“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的“许可条件”要求,结合堆砂场实际,对第十条关于堆砂场设置准予许可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六)关于许可期限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临时设施或者临时堆放物品的,临时占用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根据堆砂场实际,《办法》第十一条对堆砂场临时占用河道规定了许可期限上限。

  (七)关于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第三条规定:“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核发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第十六条规定:“地级以上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堆砂场进行常态化的巡查监管”。其监管内容包括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设置堆砂场、临时占用河道期满后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而继续经营、临时占用河道期满后不恢复原状等违法行为。

广东省水利厅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slt.gd.gov.cn/gfxwj/content/post_48659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