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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装修尾款拖欠引纠纷?市联合调处工作室巧解装修合同纠纷

时间:2026-09-08 11:56:0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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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联合调处工作室成功化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有效消除了潜在的风险隐患,确保了辖区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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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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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7日,杨某某与梁某某、曾某某建立承揽关系,由杨某某承接梁某某、曾某某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某房屋的装修工程(水电安装、贴瓷砖、美缝)。该工程于2025年9月初完工并由梁某某、曾某某验收。2026年4月23日,双方经对数结算,确认梁某某、曾某某尚欠杨某某装修费用23876元。事后,梁某某、曾某某只归还4500元,还有余下的19376元至今没有支付,杨某某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催收未果。梁某某、曾某某均以最近资金周转困难拒绝支付尚欠的装修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因此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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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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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承揽人已按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并经定作人验收结算,定作人对其尚欠的装修费用金额亦无异议,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双方在付款时间上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

对此,法律有明确界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等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在实际认定中,欠款事实应当有结算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既要保障债权人合法实现债权,也要兼顾债务人实际履行能力。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付款期限的协商与债务履行方式的调整"——杨某某有权主张梁某某、曾某某支付尚欠的装修费用,梁某某、曾某某如对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可与债权人协商分期支付方案。遵循这一规则,既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在债务人确有困难时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实现债权,避免矛盾激化,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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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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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杨某某就与梁某某、曾某某的合同纠纷,来到吴川市联合调处工作室寻求帮助。调解员仔细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同时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针对纠纷中的关键事实,进行逐一核实和梳理,让双方清楚地了解彼此的立场和依据,避免模糊和误解。

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单独沟通,了解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和顾虑。杨某某要求梁某某、曾某某一次性支付尚欠的装修费用19376元,梁某某、曾某某申请杨某某同意其延期支付尚欠的装修费用。面对分歧,调解员在充分厘清事实的基础上,围绕"债务履行的灵活性与分期付款的可行性"这一法律规则,向双方耐心释法说理,既阐明杨某某作为承揽人已完成工程并经验收结算,其合法债权应受保护;也指出梁某某、曾某某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一次性付款时,可通过协商达成分期支付方案,以缓解履行压力。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提出初步调解方案,组织双方多次协商讨论。经过反复沟通疏导,双方逐渐冷静下来,开始认真考虑调解方案。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协议:梁某某、曾某某确认尚欠杨某某装修费19376元;梁某某、曾某某通过分期方式向杨某某支付上述款项。双方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来源:市联合调处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