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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6-05-12 10:36:59 来源:湛江市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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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正在审核的《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6月12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司法局立法科,邮编524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zjsfj_lfk@zhanjiang.gov.cn。

湛江市司法局

2026年5月11

附件1

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专职消防队建设与管理,提升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保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构建覆盖城乡、就近高效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及火灾应急救援任务实际需要,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营房提档升级,逐步提升消防救援车辆装备配置标准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水平。

第四条【政府部门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及业务指导等工作。

城市、县城建成区内以及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税务、应急管理、发展改革、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及相关政策规定,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和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范围】下列区域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消防救援站数量和布局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县(市、区);

(二)未在消防救援站辖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

(三)确有必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区,以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所在乡镇、街道;

(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区域;

(五)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区域。

第六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范围】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重要码头;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六)按照规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批发市场、大型住宅区和村级工业园。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验收与撤销】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建设条件与审批程序。建队单位应当自专职消防队建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属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

已建成的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更名;因单位被撤销、分立、合并或者其他法定情形,确需撤销、重新组建、更名的,建队单位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属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八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职责】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指挥体系,接受属地及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调动指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辖区火灾扑救,以及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开展本辖区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编制本辖区消防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实战训练与演练;

(四)掌握本辖区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等基础情况,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及器材装备;

(五)保护灾害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灾害事故原因;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职责】单位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本单位的火灾预防、扑救、应急救援工作;

(二)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巡查和火灾隐患排查工作;

(三)开展常态化应急疏散演练;

(四)做好本单位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工作,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接受辖区和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单位、地区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伍管理】湛江市消防救援局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统一建制称谓、门牌标识、内务设置、服装标志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所属政府专职消防队评估情况,优化管理模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权责。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管理】湛江市消防救援局应当科学编制政府专职消防员用人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实施。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湛江市消防救援局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以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人员招录;其他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招录政府专职消防员。

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管理,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岗前培训、在岗培训、晋级培训。

第十二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队伍管理及人员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和保障工作。

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当结合实际,参照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执勤制度、训练大纲、灭火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规程,组织开展业务训练和实战演练,加强与消防救援机构联勤联训,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单位专职消防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明确薪酬待遇、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服务期限、社会保险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经费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其他支出等保障。对于交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其纳入部门预算,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日常运行所需的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由建立单位自行提供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费用,经火灾发生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核准,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与其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等相适应,合理确定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依法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保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相适应。

单位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标准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一线生产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

第十六条【伤残、死亡抚恤等待遇保障】对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专职消防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积极申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专职消防员依《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规定积极申报;被评为烈士的,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为烈士遗属落实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及特别补助金等抚恤优待。

第十七条【退出保障】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作机制,安排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离队安置费。

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退休保障。

第十八条【社会优待】对交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各地人民政府在办理落户、子女入学入托和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政策予以优待。

第十九条【施行与废止日期】本规定与国家、广东省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2020年)同时废止。

图片

附件2

关于《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市消防救援局)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专职消防队是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是弥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力量不足、推动城乡消防救援力量布局全覆盖、全面提升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的迫切需要。

2023年10月,应急管理部、中央编办、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等13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部委意见》),明确省级消防救援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提请省级政府制定出台本省(区、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意见或办法;市、县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综合保障,严格考核督导,扎实推进落实。

2024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广东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2号),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现行《规定》)为2018年制定、2020年修订实施。随着消防队伍改革转制和2021年消防法再次修正,专职消防队的职责任务和建设管理要求调整较大;《部委意见》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发展和管理保障提出了新规范新要求。2024年修订颁行的《广东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对原《广东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做了较大修改。为符合并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等上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湛江市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为与“全灾种、大应急”的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现行《规定》亟须修订完善。

二、修订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部委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同时结合湛江市现行《规定》实施实践的经验与教训,根据湛江市实际需求对现行《规定》予以修订完善,形成《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共19条,基本架构和主要内容是在明确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在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方面职责的基础上,从专职消防队建设的范围、专职消防队的职责、专职消防队队伍管理和人员管理及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的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上位立法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湛江市实际予以细化。主要内容如下:

(一)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实现“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第三条)二是细化消防救援机构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及业务指导;财政、人社、编办、教育、公安、住建、交通、卫健、税务、应急、发改、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部门按职责做好保障工作。(第四条)三是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模式: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及经评估达标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业务指导。(第四条)

(二)明确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范围和设立程序。一是细化应当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五类区域,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布局未达标的县(市、区)、未在消防救援站辖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省级以上开发区及产业园区、易燃易爆品集中区域、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且距离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区域。(第五条)二是明确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六类单位,涵盖大型核设施、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大型易燃易爆危险品企业、大型可燃物资仓库、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群)、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民用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批发市场、大型住宅区、村级工业园等。(第六条)三是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立验收与撤销程序:建队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属地县级消防救援机构验收;不得擅自撤销、整合、更名,确需变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报告。(第七条)

(三)细化专职消防队的职责分工。一是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消防救援机构统一调度指挥体系,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宣传教育、预案编制、熟悉演练、器材维护、事故现场保护等职责。(第八条)二是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火灾预防、扑救、应急救援、巡查排查、疏散演练、宣传教育等职责,并接受辖区及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单位、地区的灭火救援工作。(第九条)

(四)强化队伍管理和人员管理。一是规范政府专职消防队管理制度,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规范,统一建制称谓、门牌标识、内务设置、服装标志。(第十条)二是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岗位等级管理,接受岗前、在岗、晋级培训。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市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公开招聘;其他政府专职消防队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招录。(第十一条)三是单位专职消防队应制定完善执勤制度、训练大纲、灭火救援预案,依法与单位专职消防员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薪酬、工时、社保、违约责任等事项。(第十二条)

(五)提升经费和待遇保障水平。一是经费保障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交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的队伍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单位专职消防队经费由建立单位自行保障,扑救外单位火灾的损耗由火灾发生地政府补偿。(第十三条)二是工资福利待遇方面: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福利待遇应与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相适应,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人社、财政部门合理确定,确保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待遇标准相适应;单位专职消防员工资不低于本单位一线生产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第十四条)三是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并根据灭火救援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第十五条)四是伤残、死亡抚恤:按《工伤保险条例》落实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程序申报。(第十六条)五是退出保障: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机制,鼓励发放离队安置费;符合退休条件的安排退休保障。(第十七条)六是社会优待:对交由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落户、子女入学入托、保障性住房等方面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政策予以优待。(第十八条)

四、修订过程

修订现行《规定》已列入湛江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由湛江市消防救援局牵头,主要工作和工作过程:

(一)调研论证。湛江市消防救援局成立专项起草小组,对全市消防队伍现状进行实地调研,梳理队伍建设、人员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形成修订初稿。

(二)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2026年3月19日至3月31日,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共收集意见8条。2026年3月19日至4月19日通过湛江市消防救援局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个人的修改意见建议2条。两次征求意见共计收到意见10条。经专题讨论,采纳4条,不予采纳6条。

(三)专家论证。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防实务专家、法律理论专家、法律实务专家等参加的《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建议稿)》论证会,形成论证意见。

(四)修改完善。结合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等,对《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建议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确保所有条文规定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

来源丨湛江市司法局立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