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典型案例】某地徐某利用空壳公司虚构劳动关系非法为他人代办补缴诈骗案

守护社保基金安全,就是守护我们的未来!社保基金是每位参保人的“养老钱”“保命钱”,它的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让我们一起来学习相关案例,划清红线,共同筑牢社保基金安全防线。
利用空壳公司虚构劳动关系非法为他人代办补缴诈骗案
案件回顾
2024年1月,某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受理参保人杨某某的养老待遇申请材料时,发现该参保人涉嫌虚构劳动关系违规补缴。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21年9月至2023年11月,非法中介徐某购买33家空壳公司,招揽即将到达退休年龄但社保缴费不够最低年限要求的参保人,通过伪造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的方式,为多名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违规代办社保补缴,从中获取高额中介费。至案发时,已有部分参保人违规领取了养老保险待遇,目前已全部追回。
处理结果
2025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2026年5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徐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一)刑事责任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解读:社会保险养老基金系群众保障资金,受刑法保护。采取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养老待遇,涉案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全部违规骗取资金予以追缴。
(二)行政处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骗保金额较小尚不构成犯罪的,首要处理措施是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处以2至5倍罚款;涉案金额、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同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部门规章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解读:该条款专门明确虚构劳动关系补缴、伪造档案办理退休等违法违规行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依法予以追缴、罚款。
温馨提示
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不容任何人非法侵占。欺诈骗取社保基金是违法行为!请广大参保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转自汕头社保 转载日期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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