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社保欺诈骗保案件公开!骗保必被严打,后果很严重!
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的基本制度保障,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每一分都关乎民生福祉、关乎社会公平。但总有少数人诚信、守法意识淡薄,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保待遇,严重侵害社保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今天,我们聚焦特殊工种造假、违规补缴、死亡冒领、虚假离职4类欺诈骗保案件,以案为鉴,以案释法,提醒全体市民:诚信参保、依规享待,切莫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否则不仅要退回全部违规所得,还将承担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追悔莫及。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伪造特殊工种档案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黄某,1979年至1992年为韶关市A单位员工,未从事过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2017年,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其本人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仍伙同他人伪造其该时段在B单位从事“脱硫工”的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材料,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17年5月至2022年7月期间,黄某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共计19万余元。案发后,黄某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韶关市人社部门依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2024年12月,黄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二:虚构劳动关系违规补缴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曾某,男性,1963年11月生,2023年临近退休,发现自身社保缴费年限不足,无法正常领取养老金,伪造2009年至2015年间的银行流水,虚构与韶关市始兴县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4月向始兴县税务部门申请补缴社保费,随后在中山市继续按月缴纳社保费至180个月后申领养老金。2024年2月至2026年1月,曾某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共计3万余元。案发后,曾某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始兴县税务部门依法清退其违规补缴的社保费,始兴县人社部门依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2026年4月,始兴县人社部门对曾某处以违规领取待遇金额的2倍罚款6.02万元。
案例三:虚假待遇资格认证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朱某,曲江区某公司退休人员,于2011年12月13日去世,其配偶肖某明知其养老金领取资格随死亡终止,却故意隐瞒朱某死亡事实,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虚构朱某仍然健在的材料,并伪造虚假死亡证明材料,违规领取2012年1月至2016年11月的养老保险待遇和死亡待遇差额共计13万余元。案发后,肖某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曲江区人社部门依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2025年3月,肖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四:虚假离职证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吴某,乳源瑶族自治县某公司股东及财务负责人,为骗取失业保险金,在未离职的情况下,吴某与该公司商量,由公司于2024年7月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为其办理税务减员。2024年8月,吴某以“非自愿失业”为由通过粤省事小程序申请失业保险待遇。2024年8月至2025年5月,吴某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1.63万元。案发后,吴某全额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社部门依法移交当地公安机关。目前,吴某被当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中。
二、欺诈骗保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二)通过虚假待遇资格认证等方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三)通过伪造或者变造个人档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手段违规办理退休,违规增加视同缴费年限,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四)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五)通过伪造或者变造就医资料、票据等,或者冒用工伤人员身份就医、配置辅助器具,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六)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三、温馨提醒
(一)社保待遇的享受有明确政策规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社保补缴、失业金申领、养老金领取等,都需提供真实材料,走正规渠道办理,无任何“捷径”可走;
(二)请向官方渠道咨询社保业务,不轻信“内部渠道”“花钱代办”“虚假补缴”等虚假宣传,不参与伪造档案、虚构劳动关系、虚假离职等违法行为,守住法律底线。
社保基金安全,关乎你我他的切身利益。让我们携手抵制欺诈骗保行为,坚守诚信底线,自觉遵守社保法律法规,共同筑牢社保基金安全“防护墙”!
(转自韶关人社 转载日期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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