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单项参保不可取!关于工伤保险的重要提示→
以下行为千万不能做!
将全日制职工虚构为非全日制职工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比如公司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串通,通过“假外包、真挂靠”的方式,将公司全日制职工虚构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非全日制职工,逃避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作出虚假承诺,将不符合规定范围的劳动者作为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真实案例
2024年1月,广州市海珠区人社局通过核查参保人A某来信举报,发现广州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将外省用人单位全日制职工A某虚构为本公司的非全日制劳务外包人员,通过伪造《劳动合同》《劳务外包协议》等材料的方式,在广州市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并伪造参保人A某签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目前,广州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已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待遇。当地人社部门延伸调查发现广州市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线索,对其处以涉案金额1.5倍的罚款共计268.61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
粤保保提醒:
工伤保险基金是职工的“救命钱”,任何欺诈行为都损害了参保人的共同利益。各级人社部门和税务机关已建立动态监测机制,严格审核参保缴费、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等业务,通过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数据。用人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选择性参保”。
单位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违规办理社保业务,可能会承担多个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办理社保业务的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中,如果提供虚假用工协议、虚假考勤资料等材料的,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法律责任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如果将用人单位职工改变为本机构的职工,串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3、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如用人单位违规只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选择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加收滞纳金、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骗保的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通过将发生工伤的“老职工”伪造为新入职职工参保,或者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提供虚假垫付医疗费用说明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处罚,达到规定金额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广东社保 转载日期2025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