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看有多“刑”!
有一些中介团伙通过网络
发布代办社保相关信息招揽“客户”
再通过其直接控制的
或其他有关联的企业社保账户
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虚构劳动关系
短期参保并虚假解除劳动关系
骗领失业保险待遇后
按照约定的比例收取“服务费”
这种行为属于欺诈骗保行为!
大家要擦亮眼睛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欺诈骗保有什么后果?
粤保保找到了两个案例
一起来看看吧!
1 深圳市陈某某组织他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后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深圳市某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向他人介绍可以帮助申请失业补助金和失业保险金,并发展了3名中介人员。有意愿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找到陈某某后,陈某某通过虚构劳动关系,利用自己经营公司的社保账号,为57人缴纳了1个月的社保后就断缴,并虚假解除劳动关系申领失业保险待遇14.97万元。违规申领人员在收到失业保险待遇后向陈某某或陈某某发展的中介人员微信转账200元至800元不等的中介费,陈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8万余元。
2023年10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2 深圳市卢某收受好处为他人虚构劳动关系短期参保后解除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卢某伙同他人采用虚构劳动关系并签订虚构劳动合同的方式,以其任深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为曹某某等56人办理社保参保登记并代为缴纳费用,后安排该公司与曹某某等57人(含卢某本人)解除虚假的劳动关系及中断缴纳费用,骗取失业保险待遇11.37万元。卢某等人从中分成获利,收取约10%的服务费。
2024年6月,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卢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必须建立在真实合法的劳动关系基础上
通过虚构劳动关系
恶意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
真的很“刑”!
除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外
还将面临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欺诈骗保行为
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追究刑事责任
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其中,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6个市,诈骗数额达到6000元的;在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诈骗数额达到4000元的,即构成诈骗罪,将以诈骗罪进行定罪处罚。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转自广东社保 转载日期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