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诈骗罪!骗取失业金典型案例
欺诈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是违法犯罪行为
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勿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案例一
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待遇
被判处诈骗罪
2021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操纵其他单位社保账户,将与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调入单位参保,随即又以非自愿离职的名义为参保人停保,参保人以此骗领失业保险待遇,黄某某从中收取手续费。
经查,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违法为62名不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人员骗领失业保险待遇,涉及金额近80万元。
2023年4月,黄某某被公安部门抓获,后被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目前,我局已依法追回部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其余暂未退还待遇人员已移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被强制划扣还款或被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查封车辆房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直至全额还清。
案例二
注册空壳公司骗取待遇
获刑十二年
2021年10月及2022年4月,杨某注册“深圳市X宇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金X杰科技有限公司”两家空壳公司,随后通过百度贴吧等方式招揽参保人,虚构参保人与空壳公司的劳动关系,将参保人调入空壳公司社保账户后又以非自愿离职的方式调出,参保人以此骗领失业保险待遇,杨某从中收取手续费。
经查,涉案期间,杨某通过两家公司违规为500余人虚构劳动关系参保,合计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537万余元。杨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社保基金违法获利数万元。
2024年4月,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
目前,我局已追回大部分个人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其余暂未追回待遇的人员移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被强制划扣还款或被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查封车辆房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直至全额还待。
案例三
“短缴”骗取社保待遇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
2020年11月至案发,温某某将他人的社保虚假挂靠在自己名下的深圳市有道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为参保人缴纳一个月社保便断缴的方式,组织参保人断缴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温某某从中获利。
2023年4月,温某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后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诈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3年9月,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诈骗罪判处温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目前,该批虚构劳动关系挂靠领待人员已陆续退还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其余暂未退还待遇人员已移送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被强制划扣还款或被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查封车辆房产、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等,直至全额还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四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失业保险金
是国家保障失业人员
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
重新就业的
应及时告知社保经办机构
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转自深圳社保 转载日期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