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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8-25 09:41: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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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吴川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湛江市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湛江市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三)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镇(街)和村(居)委会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镇(街)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组织设置地名标志和管理地名档案;负责市内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指导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五)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指导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六)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八)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

        (七) 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机制。

        (八)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落实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九)承担全市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进行依法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十)贯彻落实党的人才发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关职责。

        (十一)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湛江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 职能转变。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三)职责分工

        1.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吴川市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吴川市民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信息化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行政决策草案,指导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民政法制宣传教育和政策理论研究。组织推进民政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二)计划财务股。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性文件;承担本级及全市民政事业经费专业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工作,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的预决算、资产管理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本级民政事业资金及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与绩效管理工作。

        (三)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股。贯彻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省、湛江市财政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和监管工作,指导全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建设;参与拟订全市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拟订全市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监督福利彩票机构销售行为。

        (四)区划地名股。研究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思路建议,负责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承担镇(街)和村(居)委会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承担地名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工作;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规范地名标志和管理,管理地名档案;协助做好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相关工作。

        (五)社会事务和执法股。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有关规范性文件,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市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负责监督检查殡葬法规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丧葬违法案件;做好全市丧葬用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六)养老服务和老龄工作股,贯彻落实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全市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市高龄老人补(津)贴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拟订并协调落实老年人社会参与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

        (七)儿童福利股。贯彻落实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承办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八)社会组织管理股。负责全市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社会组织的等级评估工作;负责社团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 市民政局行政编制14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领导职数8名,副股级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市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