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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吴川市实验学校试行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09-03 16:34: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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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川市实验学校搬迁到新校区后,经吴川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向我局提出制定收费标准的申请。为合理制定吴川市实验学校学费、住宿费试行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我局成调价监股成本监审(测算)结论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吴川市实验学校试行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话、邮件、书信等方式,对本方案提出宝贵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9月3日至2025年9月12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联系电话:0759-5553232。

  (二)发送电子邮件,邮箱: wjj5553232@163.com。

  (三)寄发信函,邮寄地址: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解放中路143号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与收费管理股),邮编:524500(请在信封正面注明“吴川市实验学校试行收费标准方案”)。

  附件:《吴川市实验学校试行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2日

  附件:

  吴川市实验学校试行收费标准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吴川市实验学校向我局递交《关于调整吴川市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等文件的规定,在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成本调查与价格监测股《吴川市实验学校新校区教育培养成本、住宿费成本监审(测算)报告》(吴发改价成监审〔2025〕2号)和综合考虑毗邻地区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吴川市实验学校试行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具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吴川市实验学校成立于2009年8月,新校区位于大山江街道良美社区南海明珠片区,占地面积(一期)32772平方米,建筑面积46478.56平方米。因今年搬迁至新校区,吴川市实验学校向我局递交了《关于调整吴川市实验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申请收费标准为:学费13000元/学期·生,住宿费1200元/学期·生。

  二、政策依据

  (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的规定,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继续按现行办法管理。

  (二)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的规定,民办义务教育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民办义务教育学费标准由学校提出定(调)价申请,市、县教育部门按权限提出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民办义务教育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由学校提出定(调)价申请,市、县教育部门按权限提出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成本监审(测算)情况

  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成本调查与价格监测股对吴川市实验学校新校区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住宿费成本开展了成本监审(测算),出具了《吴川市实验学校新校区教育培养成本、住宿费成本监审(测算)报告》(吴发改价成监审〔2025〕2号),成本监审(测算)结论如下:

  吴川市实验学校新校区教育培养成本为学费9686元/学期·生,住宿费成本为1246元/学期·生。

  四、毗邻地区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情况

  (一)徐闻县

  梅溪实验学校:初中学费标准为12130元/学期·生,住宿费标准为1100元/学期·生,2024年秋季起执行。

  (二)赤坎区

  雷阳实验学校:初中学费标准为12500元/学期·生,住宿费标准为1600元/学期·生,2021年秋季起执行。

  五、拟定试行收费标准情况

  根据我局成本监审(测算)情况,并对比毗邻地区其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情况,现拟定吴川市实验学校试行收费标准为:学费9600元/学期·生(扣除初中公用经费补助975元/学期·生后8625元/学期·生),住宿费1200元/学期·生,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幅度不限,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试行两年。

  六、其他事项

  (一)学费、住宿费的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学费须按《广东省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8〕23号)规定,扣除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初中每生每学期减免975元)后收取。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规定执行。

  (三)退费严格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0号)规定执行。

  (四)本次制定试行收费标准,如2025级新生已缴费,对于学校预收的2025级新生收费标准不高于我局制定的标准情况,则2025级新生仍按照学校预收标准执行(初中为一至三年级);对于学校预收的2025级新生收费标准高于我局制定的标准的情况,学校须退还学生差额部分,对2025级新生按照我局制定的标准执行(初中为一至三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