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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市场监管局(工商部分行政检查)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18-03-29 16:40:39来源:本网
表六(行政检查)(13项)
序号 编码 职权名称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1 00710485740600001000440883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 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三条第三款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4.「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5〕28号)。
二、主要职责 (十三)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省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
1.事前计划:制定抽检工作计划,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抽样。
2.实施抽样: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
3. 结果反馈: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4.后续管理: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一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八条;③《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第三十四条;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三十六条;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⑥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2 00710485740600002000440883 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管理工作 「政府规范性文件」吴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吴川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吴机编〔2016〕1号)。
二、只要职责 (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 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3 00710485740600003000440883 对农资经营行为、农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的质量,对不合格的农资进行查处;
  (三)依法受理并处理辖区内农资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四)依法履行其它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制度,对农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一)实行农资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农资市场巡查制度;
  (三)实行农资市场监管预警制度,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及时受理和处理农资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依法监督检查辖区内农资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农资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根据市场巡查、消费者申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行为记录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农资市场监管动态信息,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②《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4 00710485740600004000440883 对经纪人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经纪人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请从事经纪活动的公民或者经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经纪人的变更、注销登记和年检;
  (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经纪人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经纪人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对经纪人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②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5 00710485740600005000440883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1.「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二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第四条 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2.「部门规章」《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十九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定期对辖区内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确定。
    广告经营单位应接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其广告经营情况进行的日常监督,并按规定参加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1.事前责任:宣传广告政策法规,引导广告经营单位接受检查。
2.检查责任:按照规章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对广告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②《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二十条;③《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④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6 00710485740600006000440883 广告监测 1.「部门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和加强广告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工商广字〔2004〕163号)。
   广告监测工作是广告监管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广告监管机关通过监测发现违法广告,分析广告发布违法趋势,及时提出违法广告的社会识别预警和警示,制定监管对策措施。
2.「政府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5〕28号)。
   二、主要职责(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公益广告的规划和有关管理,组织广告业统计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1.事前责任:宣传广告政策法规,引导广告经营单位接受检查。
2.检查责任: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对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广告经营单位,经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对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核减其广告项目。
3.处置责任: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正材料,并处以罚款。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7 00710485740600007000440883 查处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2013年)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商品市场和经营场所商品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及时查处涉嫌走私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执法的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相关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如实记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内容,并在监督检查记录上签名。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②《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8 00710485740600008000440883 监督管理印刷经营行为 「地方性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15号)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对有关的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②《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9 00710485740600009000440883 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 「行政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②《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10 00710485740600010000440883 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11 00710485740600011000440883 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对涉嫌传销的行为实施监督。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九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12 00710485740600012000440883 查处违法直销的行为,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3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②《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③其他问责依据。 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  
13 00710485740600013000440883 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海洋渔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商品交易市场内商品质量实行抽查检测,并将抽查检测结果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海洋渔业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布与本部门的监督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和管理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做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问责依据: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②《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③其他问责依据。2.监督方式:湛江市市民服务热线:12345;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股:558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