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下列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现予以公告。
食品行业限制从业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刑事判决书文号
判决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1
李嘉欣
440883********1129
(2020)粤0883刑初637号
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吴市监处罚〔2025〕B45号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