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禁止措施 | 设立依据 |
( 一)建筑业 | ||
1 |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2 | 禁止在临时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3 |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 与国防无关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4 | 禁止在依法确定为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及周边海域建造居民定居场所和从事 生产性养殖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5 | 除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军事国防项目 、防灾减灾等涉及民生的公益项目外 ,禁止在 海岸退缩线与海岸线之间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 度的若干意见》 |
( 二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6 | 禁止非法定机构向公众发布海洋预报和海洋灾害警报 |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
7 | 禁止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实施各种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 意见》 |
8 | 禁止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预留区实施改变区内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 的工程建设活动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 意见》 |
9 | 禁止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实施围填海、采挖海砂、新增入海陆源工业直排 口 , 以及 其他可能对典型生态系统产生不利影响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控制海洋生态红线区 内河流入海污染物排放,控制渔业养殖规模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 意见》 |
10 | 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5 〕17 号 ) |
11 | 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 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12 | 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 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13 | 禁止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 、质押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14 | 除收藏单位之间转让、交换 、赠与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外 ,其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15 | 禁止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出境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
吴川市自然资源局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
发布日期:2025-03-24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