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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吴川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吴川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编制了《吴川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吴川市政府门户网站(www.gdwc.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领导。

  主要包括:正、副局长的姓名、分工。

  (二)机构。

  主要包括:各工作部门(包括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职责、领导成员分工、值班电话、邮箱、传真、受理投诉电话、内设机构)。

  (三)文件。

  主要包括:相关规章制度和以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印发对外公开的文件等。

  (四)业务信息。

  主要包括:局负责的行政事项业务办理,含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等。

  (五)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情况。

  (六)其他。

  主要包括:人事信息、应急管理信息、事故调查报告、公示通知、年度工作报告、权责清单以及本局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编制了《广东省吴川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吴川市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本局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吴川市政府门户网站(www.gdwc.gov.cn/)。

  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局在吴川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港大道南148号博物馆旁)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本局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设立的公共查阅点(吴川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提出申请。

  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书函《广东省吴川市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函》(以下简称《申请函》)。

  (1)本局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函》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吴川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港大道南148号(博物馆旁),邮政编码:524500。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9-5562669。

  电子信箱:wcsaj@163.com。

  四、监督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政府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