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具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使用单位,包括经国家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其它企事业单位,为文物保护工程的业主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2)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
3)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4)文物保护工程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二、设立依据
1.《广东省古迹保护协会关于印发“六项审批事项方案审核程序前置的相关办事指南”的函》 附件2;
2.《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
1.权责划分(国家)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国家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其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2.权责划分(省)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其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3.权责划分(市)
1)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其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2)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的审批服务前移区级受理/初审。
4.权责划分(县)
1)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区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由其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2)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勘察和方案设计文本的审批服务前移区级受理/初审。
四、审批条件
业务情形 1: 市级以下(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和方案设计(终审)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第十五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文物保护工程不改变文物原状,不危及文物安全 2)护工程不改变文物原状,不危及文物安全 |
2.不予许可的情形: 无。 |
业务情形 2: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初审)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二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 第十五条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有国家文物局认定的相应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 2)文物保护工程不改变文物原状,不危及文物安全 |
2.不予许可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初审)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公文 | 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办理审核“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申请表 | 无。 | 3 | 0 | 纸质+电子版 |
关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情况说明书 | 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工程设计方案文本 | 1.设计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1)编制单位加盖公章或专用报审章及注明总负责人、校对人员和审核人员等; 2)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3)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4)工程设计概算; 5)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6)若是修改后的方案,应提供修改内容列表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签字)及编制单位公章; 7)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编制并公布了相关规划,应附上规划文件; 8)设计方案文本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本编制深度参考》进行编制。2.电子版为PDF格式及光盘(一式两份) 。 | 5 | 0 | 纸质+电子版 |
表2 市级以下(含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和方案设计(终审)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份数(份/套) | 复印件份数(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文物主管部门请示公文 | 无。 | 1 | 0 | 纸质+电子版 |
工程勘察设计方案文本 | 设计方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1.编制单位加盖公章或专用报审章及注明总负责人、校对人员和审核人员等; 2.反映文物历史状况、固有特征和损害情况的勘察报告、实测图、照片; 3.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图及相关技术文件; 4.工程设计概算; 5.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6.若该文物保护单位已编制并公布了相关规划,应附上规划文件; 7.设计方案文本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文本编制深度参考》进行编制; 。 | 3 | 0 | 纸质+电子版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30个工作日,特殊程序时间不计入法定办理时限 |
承诺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20个工作日 (不含现场勘查和专家论证时间) |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九、办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