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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830071047184/2024-00080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05-24
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新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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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新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24-05-24  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通知》(湛人社〔2016〕123号)。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批,报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其中省属、中央、部队驻穗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各县(市、区)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批。

    三、申报条件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二)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劳社部发〔2004〕10号)。

    四、办理时限

    申请筹建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需提交材料

    (一)经筹设阶段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备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住)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职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电话等);

    (2)举办者为单位的,提供申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3)申办学校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4)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2.正式设立阶段应提交下列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院)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拟设学校(院)名称根据审批机关分别按“广东省XX职业培训学校(院)”、“湛江市XX职业培训学校(院)”、“湛江市XX县(市、区)XX职业培训学校(院)”的样式进行命名);

    (5)拟任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拟任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拟任法定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6)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设备设施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要提供办学场地消防证明;

    (8)教学设备清单;

    (9)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

    (10)各类规章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

    (二)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1的各项材料和2的(1)(4)(5)(6)(7)(8)(9)(10)项规定的材料。

    六、应核验信息

    教师资格、教学设备、消防场地

    七、办理流程

    (一)受理。培训机构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经初审,对资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查评价意见。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申请设立的培训机构通过政府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7天。

    (四)批准、发证。经公示无异议后,审批通过的,给予书面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八、管理和监督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以下行为需向原审批机构备案:

    1.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

    2.教学管理制度;

    3.招生简章和广告;

    4.修改后的章程;

    5.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学校负责人变更以及校址搬迁;

    6.变更培训场地或改变培训场地用途

    7.其它需要备案的事项。

    (二)招生简章和广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址、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未经备案发布或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原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加强师资培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专职负责人和教务长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并定期参加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进修活动。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定期参加教研活动和各类进修活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可以根据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四)实行年度评查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每年需进行年度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及是否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依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或委托专家进行现场核实,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合格评估标准进行评估,评估总分为100分,在85分及以上的为合格,8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要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按期认真进行整改;整改期满不合格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窗口办理地址

    办理窗口:

    1. 吴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人社业务综合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吴川市海滨街道创业路8号星桥大厦3楼

    电话:0759- 5605056

    2.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股

    办理地点:吴川市海滨街道海滨二路吴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

    电话: 0759-5582691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