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粤财社〔2018〕159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受理条件
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农村贫困家庭人员(农村贫困家庭指经当地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指距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退役士兵。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人员。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户口簿复印件。
(四)就业创业证。
(五)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六)医疗证明。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九)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十)刑满释放证明材料
(十一)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证明材料
(十二)士兵退出现役证明材料
(十三)居住证
(十四)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员材料
四、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流程
(1)自愿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凭证。
(2)初审公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三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后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于三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3)审核认定。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核实无误的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在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就业援助卡”栏目进行相应标注。对审核未通过的,在《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上注明原因,出具《不予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告知书》,并依法送达本人。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办事窗口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我局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我局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五、窗口办理地址
办理窗口:吴川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窗口
办理地点:吴川市海滨街道创业路8号星桥大厦3楼
办公电话:0759-5605056
咨询电话:0759-5586801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