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 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 新业态迅速发展, 规模不断扩大 ,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 以网约 配送员、 网约车驾驶员、 网约货运驾驶员、 互联网营销师、 快递 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长, 为促进经济社会 发展和服务消费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 院对促进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 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 社部发〔2021〕56 号), 结合《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 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网监发〔2021〕38 号)、 《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 〔2021〕59 号)、《关于加强货车司机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 运发〔2021〕94 号)、《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 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 122 号) 等文件要求, 支持 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 益, 促进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制定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 围绕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 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原则和思路, 主要从明确用工关 系和主体责任、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 强化新就业形 态劳动者权益服务保障、 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 21 条政策措施。 主要内容包括:
(一)厘清关系责任(第一至三条)。一是界定新就业形态 劳动者范围。 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含的三种类型, 其中首 次提出“新业者”概念, 即依托平台完成工作和接受新业态企业劳 动管理的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是合 理确定用工关系。提出新业态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明确双 方的用工关系, 属于新型用工关系的, 双方应签订新型用工关系 协议, 合理确定权利义务。 明确提出将劳动者对平台企业的信息 依赖性、提供劳动和服务的自由度、 报酬获得方式、不符合劳动 关系特征等要素作为确立新型用工关系的三个要件。 不符合上述 情形的, 相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 三是合理确定新业态 企业主体责任。 对不同形式新业态用工关系的主体责任作出了明 确, 要求新型用工关系的下新业态企业应保障新业者取得从业报 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职业安全等基本权益, 承担相应的主 体责任。 明确对于平台企业委托其他用工单位代为管理新业者,采取加盟、代理、 外包等方式将业务委托或发包给合作企业的,平台企业要依法承担权益保障责任。 明确提出平台企业不得规避用工主体责任诱导、 强迫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
(二)保障基本权益(第四至十一条)。一是保障公平就业 权利。 明确新业态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 民族、年 龄等歧视性条件, 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不得向劳 动者收取担保金、押金及证件等财物。 落实对新业态企业援企稳 岗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二是规范平台算法规则。 要求平台企业 科学合理制定修订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 报酬支付、工作时间、 职业安全、 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 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不得损害劳动者基本报酬权、休息休假权、 健康权、 生命权等基本权益, 不得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用工 规则。 三是规范用工关系协议。 要求新型用工关系下应平等协商 并订立新型用工关系协议, 对从业报酬、从业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障、 职业危害防护等基本劳动保障权益事项。 人社部门将 制订新型用工关系协议示范文本提供参考。 四是保障基本报酬权 利。 明确将新型用工关系的新业者纳入最低工资制度保障范围 , 要求新业态企业要建立健全与新业者工作任务、 劳动强度等相匹 配的报酬制度和调整机制, 首次明确要求参照广东省有关规定发 放高温津贴、平台合作企业出现逃匿或无力支付报酬情形下平台 企业可先行清偿等内容, 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报酬权。 五是 完善休息休假制度。 要求平台企业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 合理确定休息办法, 与劳动者协商明确日劳动时长和休息时间。 分别针对网约车驾驶员、 外卖送餐员、 快递员等休息时间 作出要求,如网约车驾驶员连续工作 4 小时至少休息 20 分钟,外 卖送餐员连续送单超过 4 小时的应适当安排休息时间, 提倡原则 上每周至少休息 1 天, 守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权底线。 六是落 实安全卫生责任。 要求新业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 交通安全和职 业卫生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采取延长服务时限、 限制服务次数等措施积极防范高温 、 恶劣天 气下的职业危害, 并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者发放 高温津贴。七是保障社会保险权益。 构建适应新型用工关系的社 会保险制度。 落实放开户籍限制政策, 推动新业者参加职工养老 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等。创新探索实施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 八是强化职业伤害保障。 明确 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将出行、外卖、即 时配送、同城货运等平台试点企业的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
(三)强化服务保障(第十二至十八条)。一是优化就业创 业服务。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创业培训等服务。 对登记失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大就业帮扶 力度, 及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创业服务。 二是优化社保经办服 务。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运用“ 互联网 +” 等技术手段, 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通过推进“ 互联网+ ”“智能+ ” 职业技能培训新模式, 开展媒体运 营、 网络营销、健康照护、平台创业、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技能培 训, 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机制等, 着 力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提升。 四是发挥工会保障作用。 加 快推进新业态企业建会多元机制, 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 会。 通过与行业协会、 头部平台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保障 权益核心事项开展沟通协商, 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 促进合 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 五是畅通维权服务渠道。 通过加强对 新业态企业的监督指导 、 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畅通 “ 粤省 事”“ 12345”“ 12333”“ 12328”“ 12351”“ 12355” 等维权投诉举报渠道, 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协助化解矛盾纠纷等服务, 着力为新业态劳动者畅通维权渠道。 六是创新裁审衔接模式。 通 过适时制订涉新业态劳动争议裁审指南, 培育新业态劳动争议调 解组织, 开展青年仲裁员纠纷调解志愿服务等, 构建多元纠纷大 调解新格局。七是全面加强人文关怀。 通过建立“会 、 站 、家” 一 体化的“ 职工之家”, 设置“ 爱心驿站”“ 司机之家”“ 暖蜂驿站” 等服 务站点, 为新业态劳动者解决停车、充电、饮水、 如厕等难题。 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以及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公共文化服务“ 三百工程” 等政策,推进新业态劳动者融入城市发展。
(四)完善工作机制(第十九至二十一条)。一是构建协同 监管机制。 设立专门条款明确部门职责, 各级市场监管、 交通运输、 邮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职责牵头做好网约配送员、 网约车驾驶员、 网约货运驾驶员、 快递员等群体权益保 障监管。各级市场监管、公安、 商务、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职 能部门要配合加强对新业态经营发展、 网络交易、 交通安全、安 全生产、 职业卫生等综合监管。 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普法 宣传和法律服务、先进模范人物表彰奖励、 关心关爱等措施 ,形 成齐抓共管合力。 二是加快建立诚信体系。 通过健全劳动者权益 保障信用评价、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将违法失信新业态企 业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促进新业态企业守法守信经营。 三是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通过将新业态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和关爱 劳动者的要求纳入各类评先评优标准, 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爱岗敬业、 职业风采的宣传等措施, 引导形成全社会尊重、理解
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良好氛围。
三、实施时间
《实施意见》从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有效期 5 年。
附件 2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 实施意见》政策问答
一、《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答: 近年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 以平台经济为代 表的新业态迅速发展, 规模不断扩大 ,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 以 网约配送员、 网约车驾驶员、 网约货运驾驶员、 互联网营销师、 快递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长, 为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和服务消费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适应新经济发展体系 , 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2021 年 7 月,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应急部、 市场监管总 局、 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等八个部门联合印 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简 称《指导意见》 )。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 部署, 结合我省实际, 经省政府同意,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改革委等八个部门共同制定了我省的实施意见, 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 促进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健全新就业 形态劳动者公平就业、 劳动报酬、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 、社会保险、技能培训、 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的相关制度, 共同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二、《实施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实施意见》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平台企业及加 盟、代理、 外包平台业务的合作企业、 劳务派遣企业, 以及广东 省行政区域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 网约货运驾驶员、 互联网营销师、 快递员等为代表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三、《实施意见》中的“新型用工关系”是指什么?
答: 新业态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明确双方的用工关系。属于新型用工关系的(即《指导意见》所指不完全符合劳动 关系情形, 下同), 双方应签订新型用工关系协议, 合理确定双 方权利义务。 若用工双方未予明确或未有书面协议(合同) 约定 的, 事实上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且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 可确 定为新型用工关系: 一是劳动者从事的工作依赖于平台企业提供 的信息, 并以平台企业名义提供劳动或服务; 二是新业态企业对 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 但劳动者对决定是否或何时提供劳动或服 务具有较大自由度; 三是劳动者从一个或多个新业态企业获得报 酬, 报酬的算法及支付周期取决于平台交易规则。 其他情形则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确定为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
四、新型用工关系应如何签订协议?
答:新业态企业与新业者建立新型用工关系,应平等协商并 订立新型用工关系协议, 协议内容应包括新业者的从业报酬、从 业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障、 职业危害防护等基本劳动保障权益事项, 并可根据实际从业情况确定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人社部门将制定新型用工关系协议示范文本提供参考。
五、新业态企业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 新业态企业与新业者建立新型用工关系的, 应保障新业 者取得从业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职业安全等基本权益 , 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平台企业直接管理或委托其他用工单位代 为管理新业者的, 平台企业承担新业者权益保障责任。 平台企业 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 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 平 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 外包等方式将业务委托或发包给合作企 业, 由合作企业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的工作的, 平台企业应 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 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 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平台企业与劳动者或个体工商户建立民事关系的,平台企业不得将自身应 依法履行的责任转嫁由劳动者或个体工商户承担。 平台企业不得 通过诱导、 强迫等方式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等, 以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者通过注册个体工商户或个人 独资企业等在平台企业就业的, 平台企业仍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权益如何保障?
答: 企业应落实公平就业制度, 消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 歧视, 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新业态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 置性别、 民族、年龄等歧视性条件, 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 台就业, 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担保金、押金及证件等财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和监测制度, 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信息采集。 落实对新业态企业援企稳岗和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如何保障?
答: 我省持续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 并将新型用工 关系的新业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 要求新业态企业建立健全与新 业者工作任务、 劳动强度等相匹配的报酬制度和调整机制 ,根据 新业者的工作方式、工作特点、工作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订单数 量、在线率等考核指标, 参考所属行业市场工资水平及相似职业 薪酬信息等合理确定报酬, 确保提供正常劳动的新业者劳动报酬 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并按时足额支付, 不得克扣或无 故拖欠。 平台企业采取加盟、代理、 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 应选 择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发 生拖欠劳动者报酬的, 如平台合作企业出现逃匿或无力支付报酬 情形, 平台企业可先行清偿, 并依法向平台合作企业追偿。 我省 还将推动建立新业态行业劳资沟通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定期开展重点群体工资收入水平监测。
八、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答: 平台企业应参考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合理确 定休息办法, 并与劳动者协商明确日劳动时长和休息时间。 对于 外卖送餐员, 平台企业要完善订单分派机制, 优化往返路线, 合 理控制劳动强度和在线工作时长, 对连续送单超过 4 小时的, 适 当安排休息时间; 对于网约车驾驶员, 平台企业应当确保其连续工作 4 小时至少休息 20 分钟;对于其他工作种类的劳动者,平台企业要合理确定并严格按照约定时长执行, 对超出约定时长的应 采取限制措施; 提倡原则上每周至少休息 1 天, 守住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权底线。
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安全生产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答: 新业态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 不 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 要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加强安全生产、 交通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配备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 新业态企业应采 取有效措施(如延长服务时限、限制服务次数等)积极防范高温、 恶劣天气下的职业危害, 加强对劳动者在恶劣天气下从业的劳动 保护。每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 业者发放高温津贴。 新业态企业还要落实女性劳动者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答: 我省已落实放开户籍限制政策, 推动新业者以灵活就业 人员身份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 允许在用 工单位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 组织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的新业者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探索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办法。 企业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新型用工关系的新业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做到应保尽保。
十一、如何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答: 我省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将出行、 外卖、 即时配送、 同城货运等平台试点企业的 新就业形态人员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 同时, 我省将研究制定 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规程,推动业务办理“打包办”和“ 线上办”。 鼓励新业态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医疗等商业保险,进一步提升新业者待遇保障水平。
十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么?
答: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有培训服务的权利, 我省将构建由 平台龙头企业、 院校、行业协会等组成的技能人才培养共同体 , 大力推进“ 互联网+”“智能+”职业技能培训新模式, 广泛开展媒 体运营、 网络营销、健康照护、平台创业、农村电商等新业态技 能培训。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机制 ,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 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组织平台试点企业劳动者参加“粤菜师 傅”“广东技工”“ 南粤家政” 等职业技能培训。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制 度, 支持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进一步畅 通新就业形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简化职称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 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
十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维权渠道有哪些?
答:《实施意见》为新业态劳动者保障劳动权益提供了多样渠 道。各类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对新业态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 议应依法处理。对新型用工关系产生的争议,可通过各类调解组织、 工会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多元途径解决纠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畅通“ 粤省事”“ 12345”“ 12333”“ 12328”“ 12351”“ 12355”等维权投诉举报渠道。 鼓励新业态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 或相关工会组织搭建平等协商平台, 建立诉求表达及矛盾纠纷调 处机制。 法律援助机构及各类专业化社会组织要依法为新业态企 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援助、 心理疏导、协助化解矛盾纠纷等服务。
十四、各部门如何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的保障的监督监管?
答: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交通运输、 市场监管、 邮 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 加强对新业态企业 的监督指导、 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 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 法超时加班、违法转嫁劳动权益保障责任等突出问题,通过约谈、 责令限期整改、 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等手段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戒。
十五、我省如何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
答:《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 责任落实, 建立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统分结合的权益保障监管 机制, 切实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各项工作。各级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 督促企业落实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 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 市场监管、 交通运输、 邮政管理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规 范平台企业经营行为, 指导平台企业制订完善算法规则, 按职责牵头做好网约配送员、 网约车驾驶员、 网约货运驾驶员 、 快递员等群体权益保障监管, 及时约谈、警示、查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企业。各级市场监管、公安、 商务、 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职能 部门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新业态经营发展、 网络交易、 交 通安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综合监管。各级司法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落实对新就业 形态劳动者的普法宣传和法律服务、先进模范人物表彰奖励、 关 心关爱等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联动 , 加强数据共享, 将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纳入数字经济协同
治理体系 ,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十六、《实施意见》什么时候施行?
答: 从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