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
工 作 指 南
一、受理对象
(一)孤儿: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含弃婴弃童和社会散居孤儿。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二、办理单位
(一)受理单位:全省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
(二)审批单位:提出申请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批。
三、申办流程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查---反馈---核发的程序,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向全国范围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监护人填写并递交《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报审批表》(附件2)。
(二)受理。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在申请材料收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初审。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四)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办理结果通过信息系统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反馈。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六)核发。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补贴,监护人填写并递交《孤儿养育协议书》(附件3)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使用协议书》(附件4)。
四、申请时应当提交的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申请认定社会散居孤儿所需材料
1.社会散居孤儿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失去父母的孤儿,提供以下证明之一:
(1)父母死亡的,提交孤儿父母因死亡而销户的户口本销户页或公安户籍部门证明,或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火化证。
(2)查找不到父母或父母失踪的,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4.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含能佐证其监护资格的判决书、调解书、有效的协议书、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5.孤儿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
6.孤儿已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
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
需提交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
7.孤儿或孤儿监护人银行卡和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所需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证明材料: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户口簿、出生证明。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身份证。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1寸免冠照片。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不含研究生),需提供有效期内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父母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时,应当提交其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已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根据父亲和母亲的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材料:
(1)死亡的,需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或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2)失踪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不到父母的证明。
(3)重病的,需提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病诊断证明。
(4)重残的,需提供有效期内的一、二级残疾人证或三、四级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人证。
(5)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羁押、拘留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6)失联的,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儿童父母失联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5),或《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6),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结果书。
(7)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书。
(8)被遣送(驱逐)出境,需提供依法遣送(驱逐)出境证明。
3.监护人证明材料
(1)法定监护人或法定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监护人资格证明文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材料)。
(3)监护人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三)证件材料要求
1.当事人提交的户口簿,应当包含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有按照规定加盖的户口专用章和户口登记的日期。
2.居民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损毁不能辨认、被剪角或照
片与本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难以辨识的,当事人应当先办理新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再办理认定申请手续。居民身份
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
不一致的或户口簿上无当事人公民身份号码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登记机关更正户口簿或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
(受理股室: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联系电话:0759-5586273)
吴川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办事指南
一、办理条件:凡具有吴川市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二、办理方式:线上申请、线下申请
(一)线上申请:
1.准备材料: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社保卡
2.办理流程:打开粤省事→进入办事栏目→找到“人生事”→点击“养老退休”→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填写信息→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即申请完成
(二)线下申请:
1.准备材料:本人户口簿、有效身份证、社保卡、近期彩色免冠一寸相片一张
2.办理流程:高龄老人(或代理人)到老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审批表》,签署《湛江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请承诺书》→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政部门审批→通过即申请完成
(受理股室: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联系电话:0759-5586273)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一、收养范围: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
(1)年满30周岁;(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5)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
三、收养人需提供的基础要件: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房产证(注:无配偶的需提供未婚、离婚或者配偶的死亡、失踪等证明)
2、收养申请书(说明其基本情况、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收入状况及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力等情况,并双方签字并加盖指纹)。
3、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和双方银行征信。(粤省事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
4、收养人双方单位及(村)居委会证明(说明其基本情况、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收入状况及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力等情况)。--如无单位,可提供(村)居委会证明
5、收养人(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被收养人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即县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办理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即体检证明)各一份。
6、收养人年满8周岁的儿女需要提交意见书。 写一份声明。
7、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红底二寸单人证件照各3张、收养人、被收养人三人合照(红底2寸证件照)3张。收养人三人生活合照3寸二张。
8、同意送养申请书。被送养人成长报告。
9、送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另提交送养人生育的所有孩子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
10、送养人双方的单位及(村)居委会证明(说明送养人基本情况、婚姻生育子女状况和被送养人的关系、同意送养的原因等)。
11、公安机关出具的送养人与被送养人之间的关系、送养人与收养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关系证明。司法机关公证亲属关系证明。
12、收养登记申请书(办理时填写)。
13、被送养人出生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生活照3R(被送养人满8周岁的需提交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14、《生父母或监护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送养人双方各填写一份)
15、送养人家庭成员年满8周岁的儿女需要写一份知晓送养声明。
四、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受理股室: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联系电话:0759-5586273)
办理不符合收养登记意见需提交的材料
(注:以下提交的材料统一使用A4纸,办理时需带齐证件原件以作审核。)
1、申请书(注:夫妻双方签字并按指纹)(一式一份)
(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捡拾弃婴的时间、地点以及经过,申请不符合收养登记意见的原因等)
2、不符合收养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3、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本表一式三份,由村居委会加意见并盖公章)
4、两个捡拾证明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办理时需为不符合收养当事人的捡拾和询问记录内容作证明。
5、被捡拾弃婴(童)的证件照一张(注:大一寸)
以上所有复印件需由证件本人写明:“证件由本人提供,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加按指纹。
民政局地址:吴川市梅录街道新华中路6号
联系科室:社会福利股(民政局办公楼四楼)
电话:0759-5586272
10附件1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编号
此表一式三份,公安部门、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10附件1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编号
此表一式三份,公安部门、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10附件1
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
编号
此表一式三份,公安部门、计生部门、民政部门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