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中考加分工作的通知
今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继续执行有关优待政策,优待项目详见《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加分和照顾录取分类一览表》(附件1),优待考生材料报送和审核公示办法按《关于进一步调整中考加分优待项目和规范办理程序的通知》(湛教[2015]84号)(附件2)执行。现提出几点要求:
一、各中学要加强中考加分的政策宣传,发动军人子女等符合加分政策的初中毕业生申报。
二、各中学要收齐加分材料,填好相关表格,做好公示。
三、各中学于5月4日前将加分申报材料连同《湛江市中考拟优待警察子女、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户女孩名单》上送局基教股。
序号 | 项目类别 | 加分文本 | 政策 | |
1 | 军人降40分 | 降40 | 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 | |
2 | 军人降30分 | 降30 | 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 | |
3 | 优先录取 | 优先 | 病故军人子女、其他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达到投档分数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军人子女、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军人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军人的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 ||||
复员退伍军人 | ||||
复退军人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
4 | 警察烈士 | 降20 | 人民警察烈士子女 | |
5 | 警察残亡 | 降10 |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 |
6 | 农村独生子女 | 降10 | 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独生子女 | |
7 | 农村纯二女结扎户 | 降10 | 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纯二女结扎户女孩 |
湛江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加分优待项目一览表
优待分值 | 优待类型 | 文件依据 |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40分 | 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 |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实施细则》(政组干〔2014〕81号)。 | 《湛江市军人子女享受教育优待审批表》及军人子女户口本、出生证明、军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
30分 | 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注:残疾军人指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 ||
20分 | 人民警察烈士子女。 |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 民政部门认定的《烈士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
10分 |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 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 民政部门认定的《因公牺牲人民警察证明书》、《伤残人民警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父母双方均属本市农业户口的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女孩。 | 湛江市教育局、湛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对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女孩实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加分优待的通知》(湛教〔2006〕11号) | ①独生子女:提供母亲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独生子女证》、考生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②纯二女户:提供母亲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结扎证》原件和复印件、考生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③父母离异的单亲家庭农村独生子女和纯二女户结扎户女孩,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离异另一方父亲或母亲的生育情况证明。 | |
同等条件优先录取 | (一)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达到投档分数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军人子女、驻一般地区部队军人子女,中考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人子女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军人的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复退军人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二) 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子女报考当地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 《湛江市教育局 湛江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的实施细则》(政组干〔2014〕81号);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对应“优待类型”第一项)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关爱帮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2号)。(对应“优待类型”第二项) | 对应同等条件优先录取优待类型(一)项:民政部门或驻湛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含团级独立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应同等条件优先录取优待类型(二)项:县(市、区)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
注:1.享受上述加分录取的考生,其享受加分录取政策后的总分仅用于投档录取,不作为考生学业考试的成绩。
2.上述各类优待条款中,每个考生可申报多项但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优待分值的一项。
3.由于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投档划线时,统招生和指标生均采取“同分比较原则”,因此,上述各类“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考生,只有在同分比较后各科目成绩均相同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优待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