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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湛江市吴川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8830071047777/2020-00046 分类:
发布机构: 湛江市吴川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0-10-06
名称: 罚十万!吴川某酒店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身份进行查验被依法处罚
文号: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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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十万!吴川某酒店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身份进行查验被依法处罚

发布日期:2020-10-23  浏览次数:-
近日,吴川市公安局根据工作中发现的情况,依法对吴川市某达酒店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身份信息进行查验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0年9月16日,我局办理一宗寻衅滋事案,案发地在我市海滨街道的某达酒店。经核查,该酒店未按规定对入住的嫌疑人及被害人身份进行查验就提供住宿服务。我局依法传唤该酒店法人宁某佳及工作人员陈某胜、周某行。经询问,宁某佳、陈某胜、周某行均对某达酒店未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身份进行查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由于某达酒店未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我局依法对该酒店法人处以罚款十万元的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某胜处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周某行处以罚款三千元的处罚。

民警提醒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注意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