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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广东:子女三周岁内父母每年可享育儿假 再婚夫妻也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2022-01-29

广东:子女三周岁内父母每年可享育儿假 再婚夫妻也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发布日期:2022-01-29  浏览次数:-

  12月1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值得关注的是,对目前已怀孕或生育三孩的,条例释放最大政策善意。凡是在2021年5月31日至本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相关政策。

  虐婴相关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

  为保障三孩政策落地,条例强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条例增设父母育儿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内,每年享受十日的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条例强调政府通过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并在就业服务、配租公租房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同时,“鼓励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并要求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此外,条例明确对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以及虐待婴幼儿的托育机构进行惩处。对于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婚夫妻也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本次修法,广东优化了生育政策和服务措施,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再婚夫妻再婚后,也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子女发生残疾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生育。

  同时,取消再生育审批,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并强调登记服务便利化。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本次还注重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享受五项优待奖励补助:一是,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以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六十周岁、女性满五十五周岁始,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是,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是,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是,就业、住房、救助及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五是,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此外,本次修法还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删除不实行计划生育违法、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和超生等表述,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行等内容。

  专家解读广东人口计生条例修订:产假和育儿假设置符合广东实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12月1日表决通过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对育儿假、护理假、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量等设置进行了完善。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除了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5日的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条例还规定,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妇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认为,《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释放广大群众生育潜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条例》展现积极生育的价值观

  本次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调整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条例》规定,将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这表明了广东人口计生工作转型发展的新思路。”董玉整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国家的生育政策方向。此外,由于广东是全国常住人口第一大省,也是全国流动人口第一大省,还是全国老龄化程度相对较轻的大省,65岁及以上人口占8.58%,“广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转型发展,更加引人注目。”

  修法的另一亮点是,优化了生育政策和服务措施,并大力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及配套支持措施政策,并增设“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规定,已生育子女发生残疾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生育。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取消再生育审批,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条例》以法律形式宣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不断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展现了积极生育的价值观。”董玉整认为,在以独生子女为主要特征的计划生育时代,人们对生育价值的理解大多是负面的,多生不被提倡,超生更是违法的。如今的政策就是在引导人们更加正面理解生育价值,向积极生育、鼓励生育、支持生育的价值观转变,大力倡导适龄婚育、优生优育。

  设育儿假强调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修法之前,产假和育儿假的调整是关注的焦点。《条例》新增了父母育儿假,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经过本轮修法之后,大多省市都增设了父母育儿假。记者梳理发现,各地的育儿假时间为5天到15天不等,对享受育儿假的子女年龄设置也不等。重庆的设置最为宽松,规定在产假或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在董玉整看来,设置育儿假“强调夫妻共担育儿责任”,但广东在设置育儿假的同时增加“假期用工成本分担”的要求,更有利于条例的可操作性,也符合广东的客观实际。

  对于产假,本次广东并未进行调整。根据此前规定,广东女性享有178天产假,也就是法定98天产假加上8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

  记者梳理发现,在本轮人口计生条例修改中,北京、上海等省份都延长了产假。修法后,全国各省份产假天数为128-190天不等,其中,不少省份女性产假在158天左右,河南省女性产假为190天。“广东的产假在全国虽不是最长,但也已比较靠前。”董玉整认为,产假太长不利于女性就业和事业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制度设计充分体现广东的创新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要满足群众多元化的生育需求,切实解决群众后顾之忧。董玉整表示,《条例》从广东实际出发,贯彻了这一精神,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后,设计新的广东条例。

  《条例》明确宣布取消社会抚养费,并删除全部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相关处罚、处分、强制执行等规定,删除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以及评优评先奖励、考核任用等与个人生育情况挂钩的规定,删除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同时,《条例》提出了产假、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一系列优待奖励和支持政策,要求规划配套婴幼儿活动场所,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等。

  董玉整认为,《条例》的一些假期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广东的鲜明创新性。比如:在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设置方面,规定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5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的设计,充分体现了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人文关怀。”

  此外,在完善生育支持措施方面,《条例》还规定政府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这些新内容都体现了《条例》的系统性、协调性和创新性。”他认为,人口问题,不只是个人问题,而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同时也具有复杂性、长期性。“所以,一定要充分考虑政策与政策之间的协调一致性,充分考虑到政府、单位、社会、家庭和个人的和谐一致性,充分考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建议加大贯彻落实《条例》的力度

  广东新条例通过后,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公告,新修改的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12月1日起,广东省符合规定的就可以享受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待遇。

  《条例》通过后,广东的不少单位、企业已关注到法律的修改。“看到新闻后,我们就开始着手学习修改后的法律条文,并准备向单位领导汇报相关内容、修改相关的休假制度。”广州某单位人力资源工作人员黄女士告诉记者,单位的职工应该很快就可以享受到政策的红利。

  “《条例》正式颁布以后,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就是如何贯彻落实、将法律法规转化为行动、获得实实在在效果的过程。”董玉整建议,政府、企业、社会、家庭和个人,都要认真学习、准确掌握、快速行动,才能使《条例》真正落到实处。

  董玉整认为,当前,群众生育观念已经在总体上转向少生优育,显示出生育意愿不强;同时,群众的经济和生活负担、子女照料、女性对职业发展的担忧等等,都成为了制约人们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的重要因素。《条例》的颁布实施,就是为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提供法律保障,对于释放广大群众生育潜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推进广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转自《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