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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办事指南

时间:2017-11-13 16:14: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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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受理范围

  1.拥有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抵押的不动产的申请人。

  2.申请人拥有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抵押的不动产

  二、设立依据

  1.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第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吴川市国土资源局,分为一级,分别为区(县)级。

  1.权责划分(县):

  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有权转让、抵押审批

  四、许可条件

  1.予以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无缺件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2)申请转让、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信息与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一致;

  3)申请转让、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不存在权属纠纷且没有查封、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异议登记等限制情形。

  2.不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材料不齐全、缺件或已过有效期;

  2)申请转让、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信息与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3)申请转让、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存在权属纠纷或查封、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异议登记等限制情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转移的房地产。

  五、申请材料

  以上证件和材料各提供1份。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

  份数(份/套)

  复印件

  份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无

  1

  0

  纸质

  房地产权证书

  无

  1

  0

  纸质

  身份证

  (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

  (2)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或军官证或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

  (3)委托办理的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盖公章认证的复印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

  (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除提交本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未成年人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等有指定权的部门指定监护人的材料;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经人民法院等有指定权的部门宣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的材料。

  处分被监护人房地产的,应当由全体监护人共同申请,并提交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

  (5)申请对象是境外注册公司的,须提交经合法认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具体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格式要求请看《关于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说明》单张)

  (6)卖方配偶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属房改房出售)

  (7)委托书需经原公证部门复核

  1

  0

  纸质

  房地产网签买卖合同

  无

  1

  0

  纸质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无

  1

  0

  纸质

  同意转让、抵押证明

  (1)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批准同意出售的证明(属军产、部队房改房或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等的)

  (2)国土资源管理及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出售批文(属直管公房的)

  (3)兼并、破产、转制、撤销文件,并注明房屋产权归属;税务部门关于契税征收的意见;说明兼并、破产、转制、撤销资产范围的评估报告书(属单位兼并、破产、转制、已撤销的)

  (4)单位更名转制批文(国有企业),工商局证明,证明须包括企业变更登记情况及股东是否发生变化情况,以及税务部门关于契税征收的意见(属体制改革或资产重组更名的)

  (5)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

  (6)经国土部门审批的土地处置方案(属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审批和登记,涉及企业转制的)

  1

  0

  纸质

  其他文件、批文

  (1)国有企业出售存量公房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售的意见、评估报告书

  (2)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出售的证明、评估报告书

  1

  0

  纸质

  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书、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等(原件)

  (2)法院判决破产的文件、法院判决成立清算组的文件及清算小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委托书(属破产企业出售房地产的)

  1

  0

  纸质

  拍卖成交确认书

  属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拍卖过户的

  1

  0

  纸质

  估价委托书和评估报告

  申请人自愿委托评估房屋价格的

  1

  0

  纸质

  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

  属房改房出售的需提供

  1

  0

  纸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票据

  属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审批和登记,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1

  0

  纸质

  报盘程序及送案清单

  无

  1

  0

  纸质

  税务部门的征(免)税证明

  无

  1

  0

  纸质

  房地产测绘附图

  无

  1

  0

  纸质

  车位租售管理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无

  1

  0

  纸质

  六、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3工作日。无

  法定办理时限:30工作日。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起计算,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30工作日。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登记业务种类总和。

  七、许可收费

  收费环节:证件制作。

  缴费地点:中国建设银行网点。

  缴费时间:银行营业时间。

  缴费方式:现金,

  收费项目1:房屋登记费。

  收费标准: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收费减免情形:无。

  收费依据: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各市、县物价局、建设、房管局:<br />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的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问题通知如下:<br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费)收取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br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收费项目2: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收费标准:买方:3元/平方米,卖方:3元/平方米。

  收费减免情形:无。

  收费依据: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各市、县物价局、建设、房管局:<br />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的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手续费的问题通知如下:<br />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费)收取标准为: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二手房)和住房以外的房地产交易手续费为每平方米6元,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br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80元,由出租人承担。

  八、许可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凭网签合同到各区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税费(具体详询税务部门)

  2、复印测绘图(11比例),无房产证或原证无附图的,到测绘所办理测绘图:

  3、受理窗口收件按缴费指引到缴费窗口缴费后,换领受理回执。

  4、业务审核

  5、窗口领证

  权利人自行领证:权利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合法代理人领证:合法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如办理业务申请时提交的是手写委托书,领证时必须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领证时请仔细核对领取的产权证明文件。

  本行政许可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

  网上办理流程:

  1、交易双方在存量房网签系统网签合同并打印生效

  2、以网签合同号发起存量房网上申请

  3、系统自动读取存量房网签的相关数据

  4、申请人填写其他必要信息(公证书及相关限购资料等)

  5、提交并生成网上申请编号

  6、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交件

  7、业务审核

  8、窗口领证

  权利人自行领证:权利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合法代理人领证:合法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如办理业务申请时提交的是手写委托书,领证时必须提供产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不动产登记受理回执》(原件)到领证窗口领证。

  领证时请仔细核对领取的产权证明文件。

  本行政许可的网上办理流程见图2

  九、窗口办理地址

  窗口名称:不动产登记中心

  窗口地址:吴川市人民东路国土资源局首层

  窗口电话:0759-5561288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咨询和查询的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查询(0759-5561288)或窗口查询。

  2.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投诉。相关信息见网址:无,可电话投诉(0759-5554003)或窗口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相关信息见网址:行政复议:无;行政诉讼: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