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博铺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博铺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博铺街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如有调整,及时更新)。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博铺街道办事处主动公开博铺街道办事处制发的非涉密政府信息。包括:

  1.博铺街道领导班子分工、政府机构及简称、政府办公室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2.博铺街道办事处制发的普发性非涉密文件 ;

  3.博铺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

  4.博铺街道办事处的会议和博铺街道办事处领导同志出席的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5.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6.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农业农村、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7.其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1.本机关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https://www.gdwc.gov.cn/zjwcbp/gkmlpt/index)。

  2.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吴川市博铺街道办事处办公室(地址:吴川市博铺街道中华路1号)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该查阅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博铺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博铺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地址:吴川市博铺街道中华路1号。

  邮政编码:524552

  联系电话:0759-5292015 传真:0759-5295811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s://ysqgk.gd.gov.cn/759267/choice

  (二)提出申请。

  向博铺街道办事处办公室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博铺街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吴川市政府门户网站镇街网站导航(https://www.gdwc.gov.cn/)下载,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吴川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的,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博铺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1.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3.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4.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5.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有关部门举报。